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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穿工作服上班期间玩游戏 开除违纪员工为嘛要给补偿?浏览数:166次
背景: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方面既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既对企业的用工管理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更多的用工风险。 另一方面,劳动者,这个曾经的弱势群体维护权益开始得到更加充分切实更具实际意义的法律保障,越来越多劳动争议纠纷或经过仲裁或经过法院审理,他们都讨到了满意的说法!
不穿工作服上班期间玩游戏 开除违纪员工为嘛要给补偿?
案例:
2009年7月9日上午,某公司老板通知员工小张她被开除了。因为此前小张有2次未按要求穿工作服上班,还有就是昨天她在上班期间玩了游戏。小张认为公司的做法毫无根据,提出可以离开公司但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公司老板冷笑后拿出了一份公司的《员工手册》,手指第10条:“员工上班必须要着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连续2次违反者将被开除”以及第15条:“员工上班期间严禁上网玩游戏,一经发现立即开除”。然而小张从未听说也从未见过这份员工手册。 小张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因此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据此裁决该公司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8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员工明明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将其开除为何不能免除支付补偿金?企业的做法本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仲裁的结果偏偏是败诉?这给员工,尤其是给企业上了深深一课。对此,员工可以为自己的维权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而企业则应引以为戒并从管理制度上予以纠正或改进。
有效法定程序:公示规章制度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规章制度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之一。但是,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有效性是核心所在,它要求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首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其次,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次,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应该说,在上述环节中,经过公示或告知最为关键。公示的方式一般有公告板发布以及向员工发放书面印刷品的方式,有局域网或者使用网络进行管理的企业,还可以采用网页等载的方式进行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无论是进行平等协商程序,还是进行公示、告知程序,都必须要留好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员工签名等。因为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则负有举证证明义务。
辞退员工标准:严重违纪需明确
是否经过包括公示在内的法定程序的规章制度,企业就享有对员工的任意处置生杀大权?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在该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存在着一个实际操作中对严重违纪的界定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法律将严重违纪界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心所欲,如将迟到、早退等界定为严重违纪,就是欠妥的。因为企业的规章不仅要合法,还应合理。我们认为企业的自由裁量的界定应符合正常人的一般评判标准。对偶尔迟到或擅自离岗不应视为严重违纪,但长期消极怠工,或者屡教不改,则属于严重违纪。
严重违纪举证:由用人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建立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严重违纪后,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因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严重违纪。否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针对这样的现状,用人单位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在平时做好管理工作,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及时指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在相应的规章文件中,在相应处罚书上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在员工造成的的财物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场进行拍照;与员工谈话的相关录音;对员工出勤情况的书面、电子或视频记录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在今后与员工发生的纠纷中成为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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