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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张×等犯诈骗罪、行贿罪丁××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穆爽、张睿等犯诈骗罪、行贿罪丁××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和刑初字第002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爽。因本案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姜卫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淑霞,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晓东、刘润娴,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双庆。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静、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军,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津和检公诉刑诉字第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丁××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丁××经预谋,明知天津趋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仍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虚假的申报材料,骗领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补贴资金150万元,后将补贴资金俵分,其中被告人穆爽实得63.8万元,被告人张睿实得44.2万元,被告人王双庆实得24万元,并免除被告人丁××债务2万元。

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经预谋,指使被告人丁××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邵××(另案处理)行贿2000元。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经预谋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使用上述补贴资金先后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邵××行贿3万元,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处长夏××(另案处理)行贿15万元。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双庆、丁××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主动交待了诈骗事实。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张睿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主动交待了诈骗事实。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穆爽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穆爽的亲属将其非法所得63.8万元退缴在案,被告人张睿的亲属将其非法所得55万元退缴在案,被告人王双庆的亲属将其非法所得24万元退缴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丁××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穆爽、王双庆、丁××均具有自首情节,起诉书虽认定被告人张睿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张睿在庭审中供述出现反复,请法庭综合认定被告人张睿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五至七年,均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行贿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穆爽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建议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穆爽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判处被告人张睿、王双庆五至六年。鉴于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一人犯数罪,均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丁××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穆爽的辩护人姜卫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提出被告人穆爽在诈骗罪中所起作用相对有限。犯意不是穆爽提起,穆爽参与制作了部分虚假材料,并未实际参与关键的验收阶段,所起作用很小。补贴资金得以批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渎职行为造成的。被告人穆爽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其亲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请求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穆爽从轻处罚。

被告人穆爽的辩护人刘淑霞对起诉书指控的行贿罪不表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穆爽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提出被告人穆爽不了解趋势公司的条件和背景,认为符合条件才向夏××询问。穆爽买发票的行为是在书面审核阶段,验收才是重点环节,因为夏××、邵××的渎职行为才使得趋势公司获得补贴款。夏××、邵××属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在明知趋势公司不合格的情况下做出合格的决定,国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穆爽获得150万元补贴款是行贿行为,不是诈骗。关于行贿罪,穆爽是受张睿的请托,在申报前向夏××、邵××打招呼,补贴款下发后按照张睿的指示行贿,对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参与,请法院对被告人穆爽所犯行贿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睿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不成立,对被告人张睿应仅以行贿罪论处。本案明显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让明知不合格的趋势公司获得补贴款,被告人虽然提交了虚假材料,但国家是抽象的主体,诈骗国家只能通过国家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使国家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处分国家财产进而实现诈骗。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受骗,所以诈骗罪不能成立。二、被告人张睿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张睿在2014年6月21日立案前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张睿不仅交待了其与王双庆合谋通过行贿手段申请补贴的事实,更重要的是供述了给夏××、邵××直接行贿的穆爽,侦查机关出具的穆爽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是在张睿案件的过程中获得穆爽涉嫌犯罪的线索。张睿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弥补了国家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张睿在行贿行为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张睿在客观上没有谋取150万元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双庆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仅针对量刑及处罚发表辩护意见:一、行贿给夏××和邵××的18万元是由张睿和穆爽商量并由穆爽实际给付,王双庆并不知情,张睿、穆爽事前并没有与王双庆预谋协商,王双庆在主观上没有行贿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行贿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双庆行贿1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二、被告人王双庆在诈骗罪中应属于从犯。相关材料的准备、假材料的制作都是由张睿授意和亲自实施,其所制作的假的审计报告王双庆并不知情,王双庆不能决定和控制诈骗所得的分配,其在整个犯罪中仅起到协助张睿等人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王双庆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就非法所得在案发后积极进行了退赔。

被告人丁××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提出被告人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丁××虽然是趋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无权过问,其听信别人要求提供虚假材料,其对犯罪结果是间接辅助,获得免除债务2万元与分赃没有必然关系。被告人丁××确有悔罪表现,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丁××在一至三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丁××经预谋,明知天津趋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仍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提交虚假的申报材料,骗领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补贴资金150万元,后将补贴资金俵分,其中被告人穆爽实得63.8万元,被告人张睿实得44.2万元,被告人王双庆实得24万元,并免除被告人丁××债务2万元。

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经预谋,指使被告人丁××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邵××(另案处理)行贿2000元。2012年4月间,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经预谋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使用上述补贴资金先后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主任科员邵××行贿3万元,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商贸服务业处处长夏××(另案处理)行贿15万元。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双庆、丁××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张睿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穆爽介绍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的亲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32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夏××的证言,证实他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任天津市商委商贸服务业处(以下简称商贸处)处长,商贸处主要负责生活服务业、社区商业等方面工作,他负责商贸处的全面工作。2011年初,国家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下文开展对大型家政服务龙头企业的给予政府补贴的工作,天津市商委、财政局负责这项工作。商贸处负责审批的基础性工作,和财政局成立一个审核小组对报送的相关企业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审核小组拿出审核意见后分别上报商委领导和财政局主管领导,然后对合格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过后对没有争议的企业,经商委、财政局领导批示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将补贴款打到市财政局账户,财政局再将补贴款下发。负责2011年大型家政龙头企业的补贴的审批项目由商贸处的邵××和陈××,负责审查各区县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最后初审由他、陈××、财政局的黄××开会研究确定获得2011年大型家政龙头企业补贴的企业名单。在上报的33家企业中有10家符合条件,其中选取了6家。2011年初穆爽说与民政局一个姓张的朋友合伙弄了一个家政公司,想申请大型家政龙头企业补贴,他告诉穆爽按照商委的文件要求报材料。后来穆爽与他联系过一二次,了解申报大型家政龙头企业资金支持的相关问题,他让穆爽按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大型家政龙头企业补贴款下发后,2012年4月的一天,穆爽约他下班后见面,送给他15万元,说是家政补贴款下发到位对他表示感谢。后纪委找他谈话,他表示退赔,家属帮他进行退赔。

2、证人邵××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她调入商贸处工作,2011年9月协助路××负责生活服务业的管理工作。2011年9月底,路××处长要求在年底前把原来夏××处长和陈××处长审批过的家政企业按照程序完成资金拨付工作。2011年10月商贸处和财政局相关处室开了部署会,按照前期陈××、夏××处长确定的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联系企业负责人开会,要求他们做好资金拨付前的材料准备工作,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约家政人员名单、连锁门店的名单、企业员工上保险的合同、投资审批报告等材料,等待验收抽查。验收包括到企业总部看营业执照正本,浏览企业网站,查看企业留存的投资审计报告与上报材料是否一致,询问登记的业务内容及服务的回访情况,与签约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家政服务人员上缴保险,抽查营业网点的开办情况及数额。2011年10月下旬,验收组第一次去趋势公司,去了趋势公司在南开区华都大厦的总部,抽查了两个连锁店,没有对劳动合同、上缴保险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核。当时验收人员提出门店与规范要求有一定差距,缺乏管理制度、客户投诉记录等相关文件,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2011年11月初又验收了趋势公司四门家店,在验收记录上写明基本符合要求,同意拨付家政支持奖金。2011年12月,商贸处和财政局的相关处室召开了验收总结会,要求企业上交企业账号,之后按照程序上报,最后财政局将150万元补贴款拨付给趋势公司。第二次验收当天晚上丁××请审核组成员去台湾菜馆吃饭,塞给她一个信封,里面是2000元。2012年3、4月份,穆爽约她在单位后门见面,给了她一个手袋,里面是3万元。趋势公司的连锁店与商务部文件要求相差很远,文件规定报亭不能做为连锁店。如果严格按照商务部的文件审查,她认为趋势公司是最不合格的,她没有尽到职责。

3、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0年到2012年底或2013年初她在佳和万邦公司做兼职会计。2011年2、3月份穆爽曾给她一叠收入收据、工资表,让她为趋势公司做一年的账,大概每个月有几十万元的收入,穆爽还让她虚列了一些费用,她做的账是不真实的,因为没有正式的发票,穆爽给了1200元的报酬。2011年11、12月份穆爽委托她为趋势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把开户资料原件包括公章和丁××的法人章、授权委托书交给她,她在城厢东路和北城街交口的锦州银行南开支行开户,后来财政局转入这个账户150万元,她和穆爽用电汇的方式将150万元转到佳和万邦公司的账户上,之后穆爽让她销户,她让公司同事高一×帮忙做的。

4、证人高一×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20日左右孙××委托她为趋势公司办理了销户手续。

5、证人刘××、徐××的证言、华翔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授权书、文本号登记册、印鉴样本、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天津华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没有给趋势公司做过审计,(2011)第69号审计报告不是该事务所出具的,事务所也没有再网上承揽业务。

6、证人高二×的证言,证实她是穆爽的妻子,2012年3月穆爽给她汇款76万元。交易明细上显示3801……5162是她在中国银行的账户,2012年3月31日从天津佳和万邦公司转给她账户共计76万元。

7、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张睿给了她一笔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8、证人须××的证言,证实她是王双庆的妻子,2007年王双庆用她的身份证成立了天津趋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她任法人,但她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经营和运行,这间公司由王双庆实际管理。后来王双庆告诉她这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

9、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初查崔政涉嫌受贿案件线索过程中,认为王双庆与丁××涉嫌侵吞政府补贴,向张睿行贿,张睿涉嫌受贿,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将王双庆、丁××、张睿通知至和平区检察院进行询问,王双庆、丁××、张睿交待了犯罪事实。在侦查张睿案件过程中,认为穆爽涉嫌受贿,于2014年6月23日通知穆爽到和平区检察院进行询问,穆爽遂交待了犯罪事实。

10、财政部、商务部文件,证实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下发财办建(2011)58号文件,关于2011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附件。文件要求选择部分家政服务工作较好的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支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企业建设,支持标准每个大型龙头家政企业不超过150万元。试点城市包括天津。文件同时规定了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条件,即必须是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有良好商业信誉,无重大人身事故,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连续开展家政业务3年以上,公司管理人员5人以上,在当地拥有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300人以上,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整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的连锁店在城市网点数达20家,连锁门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签约家政服务员总数不少于500人。

11、天津市商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天津市商委关于初步确定2011年家政服务企业会议纪要、关于商请拨付2011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函、内贸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记录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2012年3月8日致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商请拨付2011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函”、专项资金拨付审核单、关于拨付2011年家政体系建设支持资金的请示、2011年大型龙头家政企业拨付资金明细表,证实2011年6月27日天津市商委召开家政企业评审会,夏××主持会议,评审初步确定10家政企业符合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要求、11家政企业中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要求,其中包括天津趋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会议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大型龙头家政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50%。会议确定验收小组由天津市商委、天津市财政局组成,成员包括夏××、陈××、黄××。2011年7月19日天津市商委上报商务部,重点支持6家大型龙头家政企业,每个支持150万元,其余15家为支持中小型家政企业,其中天津趋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大型龙头家政企业。2011年11月9日,验收组人员邵××等人对天津趋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验收签字。2012年2月商贸处上报天津市商委请求拨付资金,并在2012年2月20日报至财务处审核。2012年3月8日天津市商委向市财政局行文请求拨付2011年度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在拨付资金明细表中明确拨付趋势公司150万元。

1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实天津胜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2007年6月22日更名为天津趋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须××,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企业营销、形象策划;2011年7月11日法定代表人更名为丁××;2011年8月1日更名为天津趋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为劳务服务、家政服务、市场调研策划。

13、河北区2011年申报家政服务企业的请示、天津趋势家政企业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证实四被告人在2011年6月以“天津趋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河北区商委在2011年6月27日将该企业上报给天津市商委。申报材料包括虚假的天津趋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以天津华翔联合会计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津华翔专审H字(2011)第69号会计审计报告。申报材料记载“天津趋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从2006年以来一直从事家政服务业,年营业额为60万元以上,有直营店11家、加盟店10家、员工140多人,2010年至2011年年投资额为304万元。

14、锦州银行天津分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丁××、孙××身份证、授权书、开户许可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大额往账查询、对公明细账清单、对公活期开户凭条、预算拨款凭证、提入贷记、对公转账业务凭证、锦州银行电汇凭证、汇兑业务、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身份证、授权书,证实天津趋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7日在锦州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41×××37,经办人为孙××。该账户在2012年3月30日由天津市财政局转入150万元,2012年3月31日将150万元转入天津佳和万邦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该账户在2012年4月20日撤销,经办人为高一×。

15、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企业客户历史交易明细、历史明细清单、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开户资料、交易清单、借记卡明细查询、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佳和万邦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224……2756在2012年3月31日收到150万元,同日支付高二×账户76万元,支付张睿指定的赵×账户44.2万元,2012年4月5日转出至丁××账户24万元,支付穆爽3万元,2012年4月11日支付穆爽2.9万元;赵×6225……7928的账户在2012年4月5日收到44.2万元后在同日或次日转出44万余元至张睿亲属张淑华、马××的账户;丁××名下6225……3073账户2012年4月5日收到佳和万邦公司汇款项24万元后转入王双庆招商银行4100……0701账户。

16、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几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7、缴款凭证,证实2014年8月被告人穆爽的亲属代为退缴63.8万元,张睿的亲属代为退缴55万元,王双庆的亲属代为退缴24万元。

18、被告人穆爽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张睿向他说起朋友有一家趋势公司要申请商委家政补贴,想让他帮忙找商委的人打招呼。他考虑后决定和张睿一起做趋势公司的家政龙头企业财政补贴的申请,两人商定补贴款下发后,除去给商委领导的钱等相关费用,给趋势公司一部分钱,剩下的钱平分。他和天津市商委的夏××、邵××相识。2011年4、5月份他向商委的夏××处长咨询并许诺将补贴款的10%作为答谢。商务部文件下发后,趋势公司与文件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他和张睿以及趋势公司的人一起准备了假的申报材料向河北区商委申报,2011年6月正式向市商委申报。后面的验收、评选过程他都没参与,是张睿和趋势公司的人一起安排做的。他帮助做了一部分财务报表,购买了二三十万面额的发票,帮助张睿联系了会计事务所。在报材料之前,他曾给邵××打电话拜托她照顾。张睿把趋势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材料交给他,他以趋势公司的名义开设了一个专用账户。2012年初,150万元的财政补贴打入趋势公司的这个账户。他把150万元转到天津佳和万邦的账户,按照事先约好的,打到张睿指定的赵芃的银行卡上44.2万元,给趋势公司的钱是通过网银转账24万元转到丁××的银行账户,剩下的钱分四笔打入他妻子高二×的账户。他给夏××送了15万元,给邵××送了3万元,他实得63.8万元。给夏××的15万元是在2012年4、5月份即在补贴下发后的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送夏××回家时给的。之后再过一两个月的一天中午,他在商委后门的一家饭店把3万元现金给了邵××。

19、被告人张睿的供述,证实2011年王双庆向他提出想申请家政企业的财政补贴,他联系了穆爽。他分别和穆爽、王双庆联系协商,商定补贴款给趋势公司20万元,剩下的钱他和穆爽平分,给帮忙的人的好处费从他和穆爽分的钱里面出。后来趋势公司向商委申报财政补贴,期间经过两次验收就通过了。申请家政龙头企业要求从事家政服务行业三年以上,因此王双庆和丁××将趋势公司的营业范围增加了家政服务业这一项。另外王双庆和丁××还按照要求准备成立专门家政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公司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宣传资料、加盟门店等相关材料。他提供了劳务人员名单、派遣合同等材料,花了15000元在华翔会计事务所做了一份会计审计报告。商委和财政局二次来审核验收,王双庆和他商量后给审核人员每人2000元。报给商委的趋势公司的账户是他找王双庆要了趋势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法人章等材料交给穆爽,由穆爽开立的银行账户。2012年春节财政补贴拨入趋势公司银行账户,账户由穆爽掌管。按照之前的约定给王双庆20万元,后来实际给王双庆24万原因不清楚。穆爽还为申请财政补贴产生一些花费,具体多少钱他没问。穆爽向他指定的账户打了约45万元。

被告人张睿在2014年6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与穆爽、王双庆分别协商补贴款的分配,以及协商给帮忙的人好处费的事实。

20、被告人王双庆的供述,证实他是趋势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只是挂名法人。他向张睿提出想以趋势公司的名义申请家政补贴,他和张睿约定补贴款下发给他20万元,其他的钱怎么分配不用他管,打点的钱不从这20万里出。张睿让他按照家政龙头企业文件的标准准备材料。他和丁××提交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劳务人员名单、派遣合同及相关保险都是假材料。因为申请变更营业范围,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营业执照还没有批下来,他让丁××使用复印件用电脑做了修改,企业的名称是趋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材料以及审计报告都是张睿提供的。材料是丁××递交的,先递交到河北区商委,后来作为龙头企业上报到了市商委。市商委在2011年11月份左右派人到趋势公司来审核材料。审核人员有陆处长、邵××、财政局的黄处长。在审核材料时提了一些整改意见,如劳务人员的名册不规范,用工登记不规范等,需要整改之后再来验收。他和张睿商量后,由丁××给每个审核人员送了2000元。第二次验收请审核人员吃饭,丁××又每人给了2000元。2012年4月初张睿通知他钱转到了丁××的账户,他让公司会计把这笔钱转到他的账户。

被告人王双庆在2014年6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供述,张睿当时提出由趋势公司按照商委规定的符合大型龙头家政企业补贴的标准去申报材料,张睿负责去协调审批、拨付,补贴获得后趋势公司获得20万元,其他的130万元由张睿支配的事实。

21、被告人丁××的供述,证实2011年6月王双庆对他讲,做家政公司可以得到政府补贴,让他通过电脑PS技术做一套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让他向河北区商委报送了这些材料。2011年7、8月份,王双庆变更了趋势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让他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实趋势公司仍由王双庆控制。王双庆让他起草公司规章制度、家政服务流程、服务项目价目表和文字介绍等,安排他办理直营店和加盟店的事宜。他还向市商委报送过材料,其中有张睿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加盟店和地址的明细表,这些加盟店都是皓宇传媒公司租赁的报刊亭,并不是真实的加盟店。张睿还提供了劳务人员的花名册、一些保险单,空白的劳务输出合同等,王双庆让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花名册填写劳务输出合同。2011年底天津市商委的陆处长、邵××科长和市财政局的黄处长来验收,王双庆提前给他三个信封,每个信封都装着一两千元,他分别交给验收人员。过了一段时间验收组又来验收,王双庆请三个人吃饭,又让他把三个信封私下分别给验收人员。验收结束后,张睿要走了他的身份证去开账户。他此前找王双庆借过两万元,王双庆告诉他借的钱就当成这件事情的报酬,不用还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行贿罪,被告人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名被告人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分工合作,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预谋以行贿手段骗取国家补贴并明确分工,虽然行贿18万元系被告人穆爽单独完成,但系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实施,因此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在行贿犯罪中构成共同犯罪,考虑被告人王双庆在该起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睿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待了基本犯罪事实,其后就诈骗罪的相关事实虽有反复,但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基本诈骗罪犯罪事实,应认定其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睿、王双庆关于行贿罪的供述因分工不同不能全面概括,但均系基本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公诉人发表的被告人穆爽、王双庆、丁××在诈骗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穆爽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公诉意见、张睿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睿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均客观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悖,均不予采纳。鉴于四被告人均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均减轻处罚。被告人穆爽、张睿、王双庆均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张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王双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穆爽的刑期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被告人张睿的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被告人王双庆的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均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贰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收缴在案的赃款132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秀君

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

代理审判员  刘 蕊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明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链接: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tj/tjsdyzjrmfy/tjshpqrmfy/xs/201511/t20151116_12603785.htm